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5%股权 |
标的名称 | 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5%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5BJ1006840 | 挂牌价格 | 3500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中国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5-09-28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10-29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陕西省-西安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航空运输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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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陕西省-西安市(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A座18.19层) | |||||||
法定代表人 | 周庆升 | |||||||
成立时间 | 2008-03-18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航空运输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7152567-6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4月27日);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地区航空客、货、邮、行李运输业务及延伸服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造与维修;国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业务;航空配餐服务业务;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业务;仓储(危险品除外);器材及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459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幸福航空控股有限公司 | 95% | ||||||
2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5%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7470.94 | -21355.31 | -15161.3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6581.42 | 107103.23 | -10521.81 | ||||||
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07-31 | 9010.16 | -9603.97 | -5816.32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88573.14 | 104700.91 | -16127.77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9-11 | |||||||
评估基准日 | 2014-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96581.42 | 104477.47 | ||||||
负债总计(万元) | 107103.23 | 104355.51 | ||||||
净 资 产(万元) | -10521.81 | 121.96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098(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一辆位于合肥机场的福田皮卡(车辆明细表第2项)未办理车辆行驶证。企业已经出具声明,权属归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评估人员通过查询车辆购买的原始凭证等替代程序,查询购置合同及支出凭证,显示购车人为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购车资金由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且被评估单位已经针对该车辆出具了产权承诺函,承诺产权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2、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飞机共计9架,机型皆为新舟MA-60国产飞机,其中1架为自有飞机,6架为幸福航空经中航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所得,编号分别为B-3717、B-3718、B-3455、B-3459、B-3476、B-3716,2架飞机为售后回租,编号为B-3451、B-3452。 3、其他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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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上海市[310000]市辖区[310100]浦东新区[310115]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绍勇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267426.886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航空运输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4160298-1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4424573X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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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35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1050万元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⑤由于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全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②已自行对照并了解有关民航运输业股权变更及审批相关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③同意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即便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也不意味着其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④同意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全部完成股份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已交纳的保证金及交易价款将被扣除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支付的各项服务费后,余款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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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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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5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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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