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0000000股股份 |
标的名称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0000000股股份 | ||
项目编号 | G315BJ1006839 | 挂牌价格 | 23940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5-09-25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10-28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 | 标的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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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0层901-06、901-07、901-08、901-09室) | |||||||
法定代表人 | 李迎春 | |||||||
成立时间 | 2006-12-06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464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9577316-1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无。 | |||||||
职工人数 | 3674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94.764% | ||||||
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9809% | ||||||
3 | 新疆华联投资有限公司 | 1.776% | ||||||
4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0.5943% | ||||||
5 | 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0.3415% | ||||||
6 | 伊犁农四师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0.1025% | ||||||
7 | 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0.1025% | ||||||
8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二师 | 0.0683% | ||||||
9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0.0683% | ||||||
10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0.0512%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043673.3 | 228078.5 | 199474.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250328.6 | 3203589.9 | 1046738.7 |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06-30 | 1942352.8 | 249962.12 | 236023.86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季报 | 5287709.91 | 4016883.99 | 1270825.92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财政部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9-16 | |||||||
评估基准日 | 2014-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4398633.11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3404840.85 | - | ||||||
净 资 产(万元) | 993792.26 | 1806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7270.491803(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标的企业在过渡期内实现的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净资产增加或者减少数额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在过渡期结束后,标的企业聘任的审计师应当准备一份审计报告,确认标的企业在过渡期内所产生的与转让标的相关并归属于转让方的净资产增加或者减少数额,如有增加,标的企业应在可分配时点就相当于过渡期转让标的相对应标的企业净资产增加的金额向转让方进行定向分配。交割审计基准日是指:(一)如转让标的交割日(指中国审批机关对转让标的转让予以批准后,标的企业按照中国法律向受让方签发证明其持有转让标的的股票及标的企业的股东名册相应变更之日)是在任何一个日历月的第15日(含15日)之前,则交割审计基准日为转让标的交割日所在日历月的上一个日历月最后一个自然日;(二)如转让标的交割日是在任何一个日历月的第16日(含16日)之后,则交割审计基准日为转让标的交割日所在日历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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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0000]乌鲁木齐市[650100]天山区[650102]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44号 | |||||||
法定代表人 | 安涛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4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22859305-X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98%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956%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财政部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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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394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下称“北交所”)共同确认受让资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将人民币7182万元或者相当于人民币7182万元的等值美元(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到账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汇兑牌价折算)保证金缴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上述保证金缴纳视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等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转让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转让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无息返还。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方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转让方和北交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等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一)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情况下:1.竞买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或者,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竞买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者未按约定时限支付转让价款的。(二)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情况下:1.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或者,2.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的;或者,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竞买人均不应价的;或者,4.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者未按约定时限支付转让价款的。(三)竞买人违反《承诺函》(样式及内容见附件1)内容的。 4、本次产权转让的转让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竞买人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支付剩余产权转让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如上述剩余产权转让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以美元支付的,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到账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汇兑牌价折算(以到账日和到账金额为准)。如《产权交易合同》对汇兑损益等相关问题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应仔细阅读转让方在北交所备案及公告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承诺函》和《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内容,《产权交易合同》的全部内容构成本项目交易条件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意向受让方一经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之全部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接受《产权交易合同》的全部内容。 6、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监管要求。 7、本次产权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方式,亦不得采取委托、信托或者联合的方式举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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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仅为本项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境外保险公司,境内意向受让方应在中国保险业务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境外意向受让方在业务开展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业务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愿意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先进技术、智力、经验、创新等方面支持,作为长期投资者持有中华财险股份、自愿承诺在受让后五年内不转让转让标的。 2、意向受让方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等值外币)、最近一年审计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300亿元(或者等值外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且平均年度盈利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或者等值外币)。 3、意向受让方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均为无保留意见;(二)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的要求;(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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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7182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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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