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51%股权 |
标的名称 | 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51%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121 | 挂牌价格 | 15790.1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上海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06-11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4-07-08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北京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信息技术服务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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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8号院) | |||||||
法定代表人 | 李军 | |||||||
成立时间 | 2007-05-21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信息技术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6215378-6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出版物印刷、装订;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装订;其他印刷品印刷、装订;制版、排版。一般经营项目:销售文具用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 |||||||
职工人数 | 567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081.22 | -21.62 | 72.9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6086.48 | 12276.29 | 23810.19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05-31 | 8508.57 | -15.71 | 25.9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35519.51 | 11683.39 | 23836.12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04-16 | |||||||
评估基准日 | 2013-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36683.94 | 43857.01 | ||||||
负债总计(万元) | 12896.03 | 12896.03 | ||||||
净 资 产(万元) | 23787.91 | 30960.9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5790.1(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津分所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评估报告中:车辆设备评估明细表4-6-6序号第26、27、29、40、41、42项对应的车辆的行驶证证载权利人是中国印刷总公司北京新华印刷厂及第28项对应的车辆的行驶证证载权利人是人民美术印刷厂,不是标的企业名称。标的企业提供承诺函(见资产评估报告书),承诺上述车辆确为标的企业所有,并承诺如果上述车辆出现问题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提醒意向受让方关注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中“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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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 | |||||||
法定代表人 | 罗钧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623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文化艺术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16-8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7828315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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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5790.1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4737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 2、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如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书》签署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产生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以低于挂牌价格报价的;(3)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4)通过竞价转让方式确定为受让方的,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3、《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及交易价款支付:(1)合同签订: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交易价款支付: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全部转让款一次性汇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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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依法有效存续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亿元的企业法人,并从事内地出版或印刷、发行相关行业。 2、意向受让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并连续2年盈利(须提供近二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需提供挂牌期间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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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737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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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