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峡口塘水电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
标的名称 | 利川峡口塘水电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5BJ1006801 | 挂牌价格 | 9047.1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5-08-28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09-25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标的所属行业 | 电力生产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利川峡口塘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清源路187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巨川 | |||||
成立时间 | 2015-06-19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8099.902165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生产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02444-2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电力开发、经营;旅游服务;水产养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利川市郁江流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07-30 | 0 | 0 | 0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8099.9 | 0 | 8099.9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8-17 | |||||
评估基准日 | 2015-06-2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8099.9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0 | - | ||||
净 资 产(万元) | 8099.9 | 9047.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047.1(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2015年5月18日利川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关于处置利川市峡口塘水电站项目相关事宜的函》(利电建函[2015]1号),峡口塘水电项目转让成功后,受让方需确保该项目在2015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否则项目所在地利川市人民政府将无偿收回该项目开发权; 2.标的企业所属峡口塘水电站项目投资主体变更涉及省、州、县三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等事宜由项目受让方负责办理; 3.标的企业其它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均在北交所备查; 4.北交所结算账户(人民币)信息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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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利川市郁江流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湖北省[420000]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422800]恩施市[422801]利川市沙溪乡江口村7组 | |||||
法定代表人 | 章志平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生产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7079740-7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061 | |||||
批准单位名称 | 利川市郁江流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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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9047.1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交易,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交纳2714.13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返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审核,即具备受让资格并视为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意向受让方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北京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2)意向受让方成为竞买人后,各竞买人在动态报价期内均未登陆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4)未履行其相关承诺的。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应与标的企业峡口塘水电项目所在地利川市人民政府充分沟通,若由于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通过利川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审批而给相关方造成损失,则同意转让方扣除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转让方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2)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3)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4)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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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挂牌期间任一时间点不低于挂牌价金额的银行存款资信证明(若不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出具日期应为同一天);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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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714.13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1)自由报价期为25个工作日; (2)限时报价周期为5分钟(即300秒); (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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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附件:产权交易合同.doc 附件:动态报价承诺函.doc 附件:北交所结算账户(人民币)信息.doc 附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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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