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国投曲靖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建设路167号) |
法定代表人 |
邓星斌 |
成立时间 |
2004-04-09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25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煤炭工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40907-9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经营范围 |
原煤采掘、销售、加工、综合利用(项目筹建)(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15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国投煤炭有限公司 |
100% |
|
|
|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 |
0 |
0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53533.51 |
1033.51 |
52500 |
审计机构 |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04-30 |
0 |
0 |
0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53481.56 |
981.56 |
52500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1-11 |
评估基准日 |
2012-06-30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资产总计(万元) |
53519.78 |
291067.6 |
负债总计(万元) |
1019.78 |
1019.78 |
净 资 产(万元) |
52500 |
290047.82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90047.82(万元)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评估报告。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投煤炭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谊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煤炭工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398-4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7643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决议类型 |
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90047.82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要求: 受让方如分期付款方式,则需要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格的30%作为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余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的一年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尾款付清日期间的利息。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挂牌价格10 %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本项目挂牌期满,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以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国投曲靖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国投煤炭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煤炭”)和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电力”)均属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简称“国投公司”)的实际控股企业。根据国投公司的战略要求,国投煤炭持有的国投曲靖煤炭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国投电力持有的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55.4%的股权退出需求。国投电力持有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55.4%的股权已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意向受让方在提出本项目受让申请前,需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自行了解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55.4%股权挂牌的相关情况,并在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承诺以不低于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55.4%项目股权挂牌价对该项目进行受让。如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55.4%股权项目在本项目挂牌期满前已经成功转让,则意向受让方只需要对本项目进行受让。如因其他原因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55.4%股权项目未能成功转让,则本项目的受让方需承诺在国投电力再次转让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55.4%股权项目时参与项目受让。意向受让方需充分理解,其成为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55.4%股权的最终受让方,不能保证其在本项目以竞价方式交易时一定成为最终受让方。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受让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则需要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格的30%作为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余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的一年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尾款付清日期间的利息。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同意在本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将全部首付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5、本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作为补偿金: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应价低于挂牌价格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未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6、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需执行国投曲靖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国投曲靖工会【2013】1号)《2013年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并保持国投曲靖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劳动用工关系的稳定。
7、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不再使用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相关标识,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后三十日内完成标的公司名称变更。
8、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则将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营业执照正常年检;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9004.782万元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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