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深圳市工纺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197号外贸工纺大厦八楼) |
法定代表人 |
孔繁华 |
成立时间 |
1993-04-03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6220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19222011-1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经营范围 |
经营工纺大厦物业管理、写字楼出租、商务服务。 |
职工人数 |
27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30% |
2 |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
30% |
3 |
深圳丝绸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
20% |
4 |
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
20% |
|
|
|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297.59 |
238.56 |
235.74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6678.29 |
922.54 |
5755.75 |
审计机构 |
深圳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07-31 |
694.29 |
59.55 |
59.19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6826.05 |
1011.11 |
5814.94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威辰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9-04 |
评估基准日 |
2012-12-31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资产总计(万元) |
6678.29 |
25065.55 |
负债总计(万元) |
922.54 |
678.24 |
净 资 产(万元) |
5755.75 |
24387.31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7316.193(万元)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深圳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所拥有的工纺大厦房地产现行的管理方式为标的企业和各股东各自自行经营相应面积并获得收益权。因此由转让方自行经营的楼面面积为3,694平方米,该面积出租收益扣除各项相关税费及管理费后的净收益归转让方所有。目前,转让方自行经营的楼面已全部租出,租期最长到2015年6月,租赁合同存于北交所备查。该面积的经营及收益权将在本次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完成后由最终受让方(包括押金)承继。若最终受让方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由其自行与租户协商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提前解约的一切责任。
2、标的企业章程中的股东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持股50%,中国中纺集团公司持股30%,深圳丝绸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持股20%。2013年6月经深圳市工商局核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向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转让20%股权,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已成为工纺大厦正式股东,持有20%股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6月24日就上述事项出具标的企业变更(备案)通知书。
3、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与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资料。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东城区[110101]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赵博雅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42178.4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所属行业 |
纺织工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147-3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1473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
决议类型 |
其它类型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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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7682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交易价款。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交纳交易保证金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并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全部价款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划转至转让方银行账户,并做必要协助工作。
7、本次转让股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各项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北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及信托、委托等隐名方式受让。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00万元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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