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6%股权 |
标的名称 | 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6%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5BJ1007038 | 挂牌价格 | 4273.8012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上海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5-12-29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6-01-26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河南省-洛阳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河南省-洛阳市(洛阳市建设路154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二龙 | |||||
成立时间 | 1997-03-31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7108742-X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等。 | |||||
职工人数 | 44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 88.6% | ||||
2 | 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 6% | ||||
3 | 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 | 4.2% | ||||
4 | 一拖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 0.6% | ||||
5 |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 0.6%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1556.79 | 9087.98 | 6317.9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78954.55 | 308177.54 | 70777.01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10-31 | 9594.77 | 8496.59 | 6648.29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473403.55 | 398927.55 | 74476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12-16 | |||||
评估基准日 | 2014-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378954.55 | 379407.56 | ||||
负债总计(万元) | 308177.54 | 308177.54 | ||||
净 资 产(万元) | 70777.01 | 71230.0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273.8012(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2014年标的公司累计净利润6317.98万元,2015年4月21日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分红2500万元,2015年5月22日转让方收到分红款150万元。因本次交易价格计算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转让方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该笔分红款返还。 2、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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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河南省[410000]洛阳市[410300]老城区[410302]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72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洛予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5815.036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1480100-5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803-4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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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4273.8012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1282.14万元产权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外的全部剩余交易款。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不予退还:(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3)被确定为受让方,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能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若成为受让方,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现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保持员工薪酬和福利水平的稳定,连续计算员工工龄,保证员工的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在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无条件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3)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能够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价款。 5、意向受让方获得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企业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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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根据《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以201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为准);(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提供近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3)意向受让方为金融机构的,应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意向受让方为非金融机构的,应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根据《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具备:(1)具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2)自身或关联方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不得超过2家;(3)成为受让方后,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4)受让资金须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受让。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照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北交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必然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批,若因意向受让方自身资格条件原因未能通过监管部门审批的,须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融资能力及财务支付能力,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不低于标的挂牌价的存款证明(若为不同机构出具,须为同一时点)。 4、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信托受让、境外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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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282.14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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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