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4,704.40万股股份(9.30%股权) |
标的名称 | 万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4,704.40万股股份(9.30%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378 | 挂牌价格 | 18663.77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上海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11-19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4-12-16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万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1单元3层01号、2单元3层02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岩 | |||||
成立时间 | 1993-04-08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6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2139-4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凭许可证经营) | |||||
职工人数 | 433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河南东方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 44.3% | ||||
2 | 山西东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20.13% | ||||
3 | 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 | 12.91% | ||||
4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 8.46% | ||||
5 |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4.96% | ||||
6 | 北京森雷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 4.7% | ||||
7 | 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4.54%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1540.68 | 8694.86 | 6438.3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41873.75 | 374278.93 | 67594.82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10-31 | 104584.7 | 7794.23 | 6256.22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553022.79 | 480639.23 | 72383.56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11-18 | |||||
评估基准日 | 2014-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519493.41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447928.15 | - | ||||
净 资 产(万元) | 71565.26 | 93216.7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8669.16(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企业详细情况参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河南东方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河南省[410000]郑州市[410100]市辖区[410101]郑州市红专路97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杨鸣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2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贸易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6995441-6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4.3%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3%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2649X | |||||
批准单位名称 | 河南东方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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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8663.77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要求: 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首次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40%(含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本次股权变更事项之日起4个月内,一次性将剩余价款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期间利息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且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受让方对首付款外其余未付交易价款提供合法有效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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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转让股份挂牌价10%的保证金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除以上情形外,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格,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北京产权交易所按照本《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首次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40%(含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本次股权变更事项之日起4个月内,一次性将剩余价款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期间利息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且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受让方对首付款外其余未付交易价款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在款项未付清之前,转让方及标的企业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 若出现上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将扣除产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后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2)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本项目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扣除转让方产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后的首付款项划转至转让方银行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受让本标的后,受让方必须同时受让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转让的万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6534.28万股股份(12.91%股权)和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转让的万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4279.68万股股份(8.46%股权) 7、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受让方须同意万达期货全体员工继续履行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员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为继续留任的职工接续养老、医保、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 (2) 受让方须同意万达期货继续留任职工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工作年限自职工到万达期货参加工作之日起算,或者自职工在其他国有单位首次参加工作之日起算。 (3) 受让方须同意万达期货依法向离职的职工按照前款所述方法计算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4)作为战略投资者受让该项目,能够对万达期货的产品、业务、市场发展提供实质性的资源、资金和市场支持,而非财务投资者。 8、对万达期货债权债务的处置要求:受让方须同意万达期货的债权债务依法由变更股权后的万达期货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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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公告期内某一时点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原件。 3、意向受让方的实收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 4、中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委托及信托方式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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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866.377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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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