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长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 |
标的名称 | 平煤长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 (点击数:1072 次 ) | ||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047 | 挂牌价格 | 135916.404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上海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04-15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4-05-13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陕西省-咸阳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煤炭工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平煤长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陕西省-咸阳市(陕西省长武县丁家镇五里铺)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旺 | |||||
成立时间 | 2008-05-06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煤炭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7510636-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煤矿的筹建(煤矿筹建期间不得生产、经营,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有效期至2014年10月底);物资采购。 | |||||
职工人数 | 42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60% | ||||
2 | 国电燃料有限公司 | 30% | ||||
3 | 陕西民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72 | -0.5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52396.65 | 52425.94 | 99970.71 | ||||
审计机构 | 河南联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02-28 | 0 | 0 | 0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54394.57 | 54427.87 | 99966.7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9-20 | |||||
评估基准日 | 2013-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53309.92 | 506396.54 | ||||
负债总计(万元) | 53341.86 | 53341.86 | ||||
净 资 产(万元) | 99968.06 | 453054.6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35916.404(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北交所备查资料。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电燃料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昌平区[110114]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忠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41325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煤炭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20-5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061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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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35916.404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要求: 如果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则支付方式如下:1)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60%(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2)其余40%价款在股权工商变更完成后3个月内付清。受让方对首付款外其余未付交易价款提供合法有效担保,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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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需要交纳人民币500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挂牌期满,如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进入竞价程序,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若成功受让则该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未成功受让,则该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在竞价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到该意向受让方账户。 2、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将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不予退还:(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在竞价程序中低于项目挂牌价格应价的;(3)被确定为受让方,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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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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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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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