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氯碱树脂有限公司51.98%股权 |
标的名称 | 山东海化氯碱树脂有限公司51.98%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174-2 | 挂牌价格 | 10735.04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08-21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4-09-18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山东省-潍坊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山东海化氯碱树脂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山东省-潍坊市(潍坊海化开发区60万吨纯碱厂西200米) | |||||
法定代表人 | 常炳铎 | |||||
成立时间 | 2004-08-02 | |||||
注册资本(万元) | 美元 1945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6481291-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生产氯气、氢氧化钠、盐酸、稀硫酸、次氯酸钠、氢气(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0日止),聚氯乙烯,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上述范围不含国家限制、禁止、淘汰的项目,涉及前置许可或资质管理的,须凭许可证或资质证从事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634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 51.98% | ||||
2 | 英属维尔京群岛佳成投资有限公司 | 28.12% | ||||
3 | 潍坊嘉益投资有限公司 | 19.9%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6985.43 | -15785.31 | -17992.6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3949.48 | 67190.5 | 16758.98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06-30 | 26441.62 | -2761.8 | -2719.21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80148.5 | 66044.9 | 14103.6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07-04 | |||||
评估基准日 | 201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83949.48 | 90137.45 | ||||
负债总计(万元) | 67190.5 | 67190.5 | ||||
净 资 产(万元) | 16758.98 | 22946.9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1927.82(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方为标的企业在2014年5月26 日从招商银行潍坊分行贷款2000万元及在2014年6月20 日从招商银行潍坊分行贷款1000万元提供了股东连带责任担保;自2014年6月21日始至出具交易凭证日,为维持标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转让方可能需为标的企业新增贷款提供新的担保。若交易成功,转让方与受让方、银行协商,尽快解除对其担保责任。担保未解除之前,由此可能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则由受让方承担。 2、其他详见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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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山东省[370000]潍坊市[370700]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 |||||
法定代表人 | 汤全荣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89509.1926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化学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0620655-3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98%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98%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104-3 | |||||
批准单位名称 |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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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0735.04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缴纳3220万元交易保证金。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交易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进入竞价程序,该保证金将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按照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挂牌价格的;(4)意向受让方在其已依相关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5)违反交易规则的其他情形。 3、意向受让方须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①成为受让方后,同意标的企业经营团队保持标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且职工待遇不得低于本次股权转让之前的综合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并保证标的企业管理层队伍的稳定。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③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④须督促标的企业及时结清截至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的公司欠款,欠款数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终数额以转让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最终审计报告为准。 ⑤成为受让方后,对标的企业的经营运作需符合国家以及标的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产业、环保等政策法规。 4、意向受让方受让该股权的同时,须受让转让方转让的山东海化华龙硝铵有限公司10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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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内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其在挂牌期间任一时间点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2亿元的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委托、信托或联合方式受让;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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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22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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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