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国豪生物环保有限公司60%股权 |
标的名称 | 中节能国豪生物环保有限公司60%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391 | 挂牌价格 | 3600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11-21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4-12-18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江苏省-无锡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技术服务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节能国豪生物环保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新街街道茶泉路28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杨伟刚 | |||||
成立时间 | 2013-03-12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6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技术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06326507-3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环保用微生物菌种、有机固体废弃物生物处理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有机废弃物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的技术研发;环保信息咨询服务。**(前述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 |||||
职工人数 | 25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60% | ||||
2 | 何健 | 25% | ||||
3 | 何志泉 | 10% | ||||
4 | 金在国 | 5%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711.13 | -37.14 | 37.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724.19 | 1686.5 | 6037.69 | ||||
审计机构 |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10-31 | 158.42 | -1029.56 | -1030.97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7636.19 | 2629.47 | 5006.72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11-19 | |||||
评估基准日 | 2014-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7571.08 | 8101.13 | ||||
负债总计(万元) | 2587.56 | 2587.56 | ||||
净 资 产(万元) | 4983.52 | 5513.5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308.142(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尚欠转让方应付款本息共计17,084,416.66元,其中应付款本金15,900,000.00元,相应利息为1,184,416.66元。 2、标的企业股东何健的债权人卢占平于2014年9月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节能国豪公司向其直接支付300万元。根据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裁定书》,中节能国豪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共计11,327.29元被限制使用。 3、标的企业已向宜兴法院起诉宜兴国豪生物环保有限公司、自然人何健、自然人何志泉三名被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针对标的企业的侵权行为,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623,955.25元。截至评估基准日,该诉讼尚未审理终结。 4、具体情况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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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浙江省[330000]杭州市[330100]西湖区[330106]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超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10781.36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4306271-9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4306271-9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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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36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的同时,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全部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代替标的企业一次性偿还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欠本次股权转让方应付款本息共计17,084,416.66元,其中应付款本金15,900,000.00元,利息为1,184,416.66元。该应付款本息应与交易价款一并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如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事项,则转让方有权扣除该受让方交纳的全额保证金并终止本次股权转让事项。2、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将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新名称中不得包含“中节能”字号。3、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北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以及全部应付款本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金额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扣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以及全部应付款本息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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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再投资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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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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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