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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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中节能新昌南炼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德镇市历尧(高新开发区园区内)) |
法定代表人 |
蔡景章 |
成立时间 |
2008-08-02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0612.2449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煤炭工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67796278-9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经营范围 |
开展焦炭、煤气项目的生产筹建活动,待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经营;自有房屋和设备租赁业务;设备检修;防腐保温;承揽化工设备和零部件加工。 |
职工人数 |
658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51% |
2 |
景德镇市焦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4.5% |
3 |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12.25% |
4 |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35% |
5 |
菏泽中泰煤炭化工有限公司 |
4.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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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2864.25 |
-764.3 |
-783.04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44425.3 |
117683.71 |
26741.59 |
审计机构 |
江西景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03-31 |
53597.48 |
3226.84 |
3221.17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148537.74 |
118574.98 |
29962.76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江西景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4-07 |
评估基准日 |
2012-11-30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资产总计(万元) |
148754.87 |
147533.25 |
负债总计(万元) |
122877.41 |
122877.41 |
净 资 产(万元) |
25877.46 |
24655.84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2574.4784(万元)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江西景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㈠ 净资产评估结果比调整后账面值减值1,221.62万元,减值率4.72%。
㈡ 分析评估结果与调整后账面值比较变动主要原因:
1、存货评估减值9,162,169.13元,减值率4.99%,评估减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产成品成本太高评估减值所致。
2、机器设备评估减值2,135,735.65元,减值率为2.69%,减值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评估成新率与财务折旧率的不同年限造成。
3、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评估净值为543,664,514.68元,评估减值5,170,590.59元,减值率0.94%,评估减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评估成新率与财务折旧率的不同导致。
4、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4,252,790.46元,增值率15.66%,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委估的该宗土地位于景德镇市焦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近几年随着整个集团经济快速发展,形成一定的产业链,工业聚集度很高,是地价评估值比帐面值升高的主要原因。
5、其他无形资产评估减值467.89元,减值率为1.35%,减值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评估成新率与财务折旧率的不同年限造成。
㈢ 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9层 |
法定代表人 |
刘健平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5876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399-9 |
经营规模 |
中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0310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
决议类型 |
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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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5612.24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要求: 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少于成交价款的30%作为首付款(含已缴纳的保证金),剩余交易价款须在一年内付清并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同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4683.68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3、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自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意北交所将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有效存续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683.68万元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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