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国电长治热电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山西省-长治市(山西省长治市堠北庄镇杨暴村北) |
法定代表人 |
魏建朝 |
成立时间 |
2008-07-03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588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67643934-7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经营范围 |
电源、热源、水资源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工程建设与监理;设备的检修;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与电力有关的信息、环保以及电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 |
职工人数 |
332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 |
86.09% |
2 |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3.91% |
|
|
|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03095.13 |
-16963.43 |
-16962.43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98215.17 |
298574.39 |
-359.22 |
审计机构 |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辽宁分所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08-31 |
63750.08 |
-3390.27 |
-3390.17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325588.34 |
329337.72 |
-3749.38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9-26 |
评估基准日 |
2013-08-31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资产总计(万元) |
339910.47 |
369048.98 |
负债总计(万元) |
343930.35 |
343930.35 |
净 资 产(万元) |
-4019.88 |
25118.63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6600.902567(万元)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北交所备查资料。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丰台区[110106]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16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恩仪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85504.543908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519-3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6.0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6.09%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061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 |
决议类型 |
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7104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保证金5131.2万元。如项目挂牌期满,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项目挂牌期满,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文件存在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遗漏、误导情形影响本转让项目和网络竞价程序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网络竞价程序要求情形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自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意北交所将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受让本项目同时,须同时受让河北建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的国电长治热电有限公司13.91%股权,须同时受让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转让的国电榆次热电有限公司25.81%股权,须同时受让河北建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的国电榆次热电有限公司23.19%股权。
7、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成功受让后依据公司章程股东持股比例规定向标的企业进行增资,增资后标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8000万元。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电、热项目的投资、筹备及管理等方面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且受让方不得采用隐名委托方式参与举牌。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131.2万元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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