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内蒙古新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胜利南路胜利住宅小区C区) |
法定代表人 |
陈刚 |
成立时间 |
2007-06-06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99360-x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经营范围 |
承担风电场建设;电能加工;向电网销售电能;为电网提供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
职工人数 |
49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鲁能集团有限公司 |
65% |
2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0% |
3 |
杭锦旗景升新能源有限公司 |
5% |
|
|
|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3491.25 |
272.86 |
414.92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23899.18 |
91214.78 |
32684.4 |
审计机构 |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05-31 |
6289.27 |
982.55 |
874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122342.59 |
88784.19 |
33558.41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3-24 |
评估基准日 |
2012-08-31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资产总计(万元) |
126010.43 |
- |
负债总计(万元) |
93851.9 |
- |
净 资 产(万元) |
32158.53 |
37442.1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1232.63(万元)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2008年、2009年内蒙古新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分别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支行借款207,200,000元、88,800,000元,用于公司项目建设。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内蒙古新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参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0%,根据担保合同相关条款,内蒙古新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经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支行,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同意。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两笔贷款承担30%的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底,该贷款余额为23058万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额为6917.4万元;2013年6月底贷款余额为21901万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6570.3万元。
2.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资料。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理工科技大厦12层1206室 |
法定代表人 |
朱永芃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803638.9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276-2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06-1 |
批准单位名称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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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1232.63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需要交纳人民币200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一次性支付全额剩余交易价款,并书面承诺同意自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从北京产权交易所账户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按照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挂牌价格的;(4)意向受让方在其已依相关规则被确定成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4、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需承担在“其他披露的内容”中贷款余额总额的30%的连带责任,2013年6月底贷款总余额为21901万元,即:受让方承担的余额为6570.3万元。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万元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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