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天门山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68%股权 |
标的名称 | 张家界天门山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68%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310 | 挂牌价格 | 872.712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中国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10-27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4-11-21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湖南省-张家界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张家界天门山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湖南省-张家界市(湖南省张家界市飞机场口) | |||||
法定代表人 | 刘桂欣 | |||||
成立时间 | 1998-08-21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8688562-7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住宿、饮食、健身、文化娱乐服务等。 | |||||
职工人数 | 6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 | 68% | ||||
2 |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32%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7.25 | -427.61 | -386.2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231.87 | 5039.85 | -2807.98 | ||||
审计机构 |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09-30 | 24.6 | -312.54 | -278.14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759.58 | 5236.96 | -3477.38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首佳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9-09 | |||||
评估基准日 | 2012-10-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308.73 | 6315.3 | ||||
负债总计(万元) | 5031.89 | 5031.89 | ||||
净 资 产(万元) | -2723.17 | 1283.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872.712(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应收账款——应收中青旅、运通旅行社、华夏旅行社、人和旅行社、海外旅行社账面值合计为118,711.00 元,标的企业已针对上述应收账款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评估基准日,案件尚在审理当中。 2、2011 年,张家界市政府办天店【2011】1号文通过了对标的企业停止经营的报告,目前标的企业处于停业及资产处置期。 3、截至2013年9月30日,标的企业尚欠转让方及转让方关联企业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民航总局老干局办公室、北京首都机场旅业有限公司等共计人民币4982.607268万元。 4、标的企业的重大债务及其资产、经营中存在的瑕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以上文件合称“备查文件”)。 5、转让方已将备查文件交与北交所,意向受让方应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其格式由意向受让方向北交所领取或自行下载)后方可查阅。 6、本项目于2013年10月30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第一次挂牌,截止2014年10月18日挂牌期满,经转让方申请重新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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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崇文区[110103]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南里17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李联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6842.9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631-7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8%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8%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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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872.712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261.813万元的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意向受让方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2、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所列明的全部资产(“标的企业资产”)应遵循“现状移交”的原则,意向受让方须接受标的企业资产在交割之时的物理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质量、维修、维护状态等)以及与标的企业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利益、瑕疵和责任,而不得要求调整股权转让价款或要求转让方对此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 3、意向受让方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文件,即代表已经充分理解《产权转让公告》中“其他披露的内容”中披露的相关内容,并承诺为其就该等披露事项无条件放弃对转让方所有的权利主张,其自行承担本项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土地权属名称、土地性质及出资瑕疵对应的法律责任,意向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对其进行赔偿、补偿或要求调整转让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前,标的企业或将新增对转让方或其关联企业的债务。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承接并代标的企业偿还对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截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的的全部债务,作为转让方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的前提条件。 5、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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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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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61.813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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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