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22215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2872%) |
标的名称 |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22215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2872%) | ||
项目编号 | G315BJ1006752 | 挂牌价格 | 1320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上海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5-07-14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08-10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山东省-东营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山东省-东营市(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井冈山路808号) | |||||
法定代表人 | 石子强 | |||||
成立时间 | 2005-08-22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78379.9919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3259524-9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963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东营市财政局 | 20.88% | ||||
2 | 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11.14% | ||||
3 | 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 | 9.91% | ||||
4 | 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63% | ||||
5 | 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 | 5.96% | ||||
6 | 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 | 4.52% | ||||
7 | 山东金达源集团有限公司 | 3.48% | ||||
8 | 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 | 3.41% | ||||
9 | 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 | ||||
10 | 东营市河口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2.9%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77180.85 | 89710.25 | 69112.2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615759.97 | 4200351.78 | 415408.19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05-31 | 74111.03 | 32082.35 | 24552.07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4889979.43 | 4464397.94 | 425581.49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6-30 | |||||
评估基准日 | 2014-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 | - | ||||
净 资 产(万元)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198.6(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朝阳区[110105]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中国石化大厦七层 | |||||
法定代表人 | 刘运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69290-7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2872%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2872%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69286X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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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32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96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⑤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⑥由于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完成工商变更的;⑦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同意北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②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0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③同意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即便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也不意味着其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④同意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完成工商变更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已缴纳的保证金及交易价款将被扣除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支付的各项服务费后,余款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6、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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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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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96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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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