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拖集团临海车辆有限公司30%股权 |
标的名称 | 中国一拖集团临海车辆有限公司30%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6BJ1007166 | 挂牌价格 | 0.3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中国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6-04-18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6-05-16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浙江省-台州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一拖集团临海车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经济开发区大洋路) | |||||
法定代表人 | 沈邱建 | |||||
成立时间 | 2002-05-27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2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3993332-7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装载机、挖掘机、汽车及农用运输车(按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允许其经营的目录)及零部件制造。(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
职工人数 | 111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彪马集团有限公司 | 70% | ||||
2 |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 3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5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39.13 | -1460.17 | -1463.6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617.73 | 17374.34 | -4756.61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6-02-29 | 0 | -115.45 | -115.45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9290.05 | 14162.11 | -4872.06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04-13 | |||||
评估基准日 | 2015-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6949.26 | 18327.75 | ||||
负债总计(万元) | 26061.14 | 26061.14 | ||||
净 资 产(万元) | -9111.88 | -7733.39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320.017(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主要财务指标”栏目“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取自标的企业2015年度财务报表。 2、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3、截止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内的2处房产的房产证证载权利人与标的企业名称不符,该房产系2002年原股东彪马集团有限公司以投资投入到标的企业中,由于客观原因一直未办理房产证的变更,标的企业承诺以上房产权属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4、原股东彪马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将标的企业的房产及彪马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资产一并进行了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设定的抵押期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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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河南省[410000]洛阳市[410300]涧西区[410305]洛阳市建设路154号 | |||||
法定代表人 | 赵剡水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17494.9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6995805-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8034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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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0.3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0.09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①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②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③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①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支付剩余交易价款;②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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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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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0.09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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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