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新唐新能源有限公司95%股权 |
标的名称 | 宁夏中卫新唐新能源有限公司95%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6BJ1007096 | 挂牌价格 | 289.25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6-02-18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6-03-16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电力生产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宁夏中卫新唐新能源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镇甘塘地区) | |||||
法定代表人 | 刘节玲 | |||||
成立时间 | 2011-06-10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生产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57485697-5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风电项目前期建设。CDM出售排放削减信用。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95% | ||||
2 | 北京同创恒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5%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5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00.02 | 0.02 | 300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12-31 | 0 | 0 | 0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300.02 | 0.02 | 300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9-28 | |||||
评估基准日 | 2015-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300 | 304.47 | ||||
负债总计(万元) | 0 | 0 | ||||
净 资 产(万元) | 300 | 304.4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89.25(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中柯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2、标的企业情况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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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石景山区[110107]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1号楼149房间 | |||||
法定代表人 | 王野平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727370.1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生产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6449312-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109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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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89.25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经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挂牌价30%的交易保证金。 2、(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缴纳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1)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按"与转让相关的其它条件2"的要求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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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受让;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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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86.775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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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