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金郡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及9,735.937055万元债权 |
标的名称 | 太原金郡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及9,735.937055万元债权 | ||
项目编号 | G315BJ1006916 | 挂牌价格 | 9847.59518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中国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5-11-09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12-04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山西省-太原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太原金郡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山西省-太原市(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2幢9层) | |||||
法定代表人 | 宋春光 | |||||
成立时间 | 2015-07-10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34682216-7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等。 | |||||
职工人数 | 15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60% | ||||
2 | 中铁十二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09-30 | 0 | -29.85 | -29.85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季报 | 97585.15 | 96615.01 | 970.15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10-26 | |||||
评估基准日 | 2015-09-16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98359.37 | 98475.95 | ||||
负债总计(万元) | 97359.37 | 97359.37 | ||||
净 资 产(万元) | 1000 | 1116.5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847.595055(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山西中审华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太原金郡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及9735.937055万元债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9847.595180万元。其中,中铁十二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标的企业10%股权对应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11.658125万元;中铁十二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9,735.937055万元债权对应挂牌价格为人民币9735.937055万元。若产生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价格的溢价。 2、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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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铁十二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 |||||
法定代表人 | 闫宇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05199018-X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0660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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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9847.59518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29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17:00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全部扣除,在扣除北交所及各方经纪会员的交易(竞价)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⑤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竞价)服务费的;⑥意向受让方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②已阅读并认可本次交易的《产权交易合同》(上述《产权交易合同》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全部内容,无任何异议,同意在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按照该《产权交易合同》文本与转让方进行签署。 5、转让方中铁十二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交所挂牌转让太原金郡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及9,735.937055万元债权的同时,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一并挂牌转让太原金郡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及19,471.87411万元债权,意向受让方须同时受让太原金郡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及9,735.937055万元债权、太原金郡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及19,471.87411万元债权,并同时办理摘牌受让、交割、工商变更等手续。 6、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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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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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9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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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