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100%股权及177387.1537万元债权 |
标的名称 | 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100%股权及177387.1537万元债权 | ||
项目编号 | G316BJ1007206 | 挂牌价格 | 250387.1537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6-05-20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6-06-17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之江路118号) | |||||
法定代表人 | 栗新华 | |||||
成立时间 | 2012-01-20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58903770-2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外装饰装潢,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服务,酒店管理。 | |||||
职工人数 | 1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维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40% | ||||
2 | 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 | 30% | ||||
3 | 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3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5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154.27 | -1157.7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75618.93 | 179297.63 | 96321.3 | ||||
审计机构 |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6-04-30 | 0 | -113.88 | -113.88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277050.71 | 180843.28 | 96207.42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烟草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04-22 | |||||
评估基准日 | 2015-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74107.69 | 245202.24 | ||||
负债总计(万元) | 177590.95 | 177590.95 | ||||
净 资 产(万元) | 96516.74 | 67611.29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44998.4437(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250,387.1537万元,其中股权挂牌价格为73,000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的挂牌价格为177,387.1537万元。 2、中维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企业债权,除转让部分(177,387.1537万元)之外,从评估基准日至2016年6月30日,预计剩余债权本息金额为 4,618.7031万元。 3、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 4、此项目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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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维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平谷区[110117]北京市平谷区上纸寨北街1号 | |||||
法定代表人 | 郝和国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4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烟草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浙江省[330000]杭州市[330100]市辖区[330101]杭州市将军路9号302室 | |||||
法定代表人 | 邱萍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6786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烟草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烟草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浙江省[330000]杭州市[330100]市辖区[330101]杭州市建国南路28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设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976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 | |||||
所属行业 | 烟草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4291679-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烟草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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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50387.1537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要求: 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转让价款的50%(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其余50%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且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前付清。受让方对首付款外其余未付交易价款提供合法有效担保,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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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0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全部扣除,在扣除北交所及各方经纪会员的交易(竞价)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竞价)服务费的;⑤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⑥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要求: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并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50%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且担保额度不超过其净资产。(以担保人最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①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合同中约定的首期交易价款,北交所在出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交易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②同意《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之间标的企业应付转让方中维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预计至2016年6月30日,应支付的剩余本息金额为4,618.7031万元,具体以标的企业与中维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贷合同为准(委贷合同在转让方处备查)。③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④在提交受让申请之时无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案件,无任何行政处罚事项。⑤对标的企业已评估的债权、债务无异议。⑥同意标的企业全部职工继续留在标的企业工作,同意职工与标的企业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⑦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报告和文件披露的全部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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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金额的外币,以2015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须提供挂牌公示期间银行存款证明,金额合计不低于挂牌价格的50%,若由多家银行出具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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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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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