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达燃机发电公司20%权益 |
标的名称 | 无锡华达燃机发电公司20%权益 | ||
项目编号 | G316BJ1007079 | 挂牌价格 | 2100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6-01-28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6-02-29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江苏省-无锡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无锡华达燃机发电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4号地块) | |||||
法定代表人 | ||||||
成立时间 | 1995-05-12 | |||||
注册资本(万元) | 美元 78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X0791157-9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生产电力等。 | |||||
职工人数 | 1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高达无锡发电有限公司 | 60% | ||||
2 | 无锡市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20% | ||||
3 | 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2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442 | 28.44 | 7413.56 | ||||
审计机构 |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12-31 | 0 | -153.36 | -153.36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7751.19 | 178.79 | 7572.4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12-21 | |||||
评估基准日 | 2015-07-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7423.22 | 6634.26 | ||||
负债总计(万元) | 40.94 | 40.94 | ||||
净 资 产(万元) | 7382.28 | 6593.3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318.664(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15项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总面积约为5488平方米,账面原值为1,126.77万元,净值为363.36万元。标的企业已经出具声明,权属归标的企业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2、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东城区[110101]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3251房间 | |||||
法定代表人 | 刘忠文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2968.76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943-2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5732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1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须交纳630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如协议成交,保证金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若出现“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由转让方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2)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将在北交所出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证明后20个工作日内,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与标的企业其他合作方协商一致并完成对标的企业章程、合作企业合同等的修订,签订标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和工商变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3)同意北交所在本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公告期内某一时点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原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3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