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海南台达旅业开发有限公司35%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7BJ1000123 |
转让底价 | 13686.813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7-03-1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7-04-14 |
所在地区 | 海南省海口市 | 所属行业 | 餐饮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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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部门负责人:陈春雷 联系电话:010-66295661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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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海南台达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台达高尔夫球俱乐部) | |||||
法定代表人 | 杨晓东 | 成立日期 | 1989-06-14 | ||||
注册资本(万元) | 4061.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餐饮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010062000650X6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高尔夫球场经营管理,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酒店管理(不含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建材(不含钢材)、服装、文体用品、高尔夫设备、农副土特产品,水产品销售。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新疆宜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5% | ||||||
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5% | ||||||
海南恒和投资有限公司 | 10%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666.49 | -3246.31 | -3307.2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2505.81 | 52274.71 | -9768.9 | |||||
审计机构 | 海口中天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17年2月28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12.27 | -1442.63 | -1428.3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4011.32 | 56381.05 | -22369.73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2016年3月18日标的企业向成都信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8,975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9月18日,由海南恒和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宜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保证担保。
2、标的企业成立初期,原台资公司股东分别在香港、台湾成立的其他公司出售“台达高尔夫球俱乐部”会籍以收取会员费,签订《海南台达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入会约定书》,会员享用海南台达高尔夫俱乐部全部之设施,并拥有建别墅用地120坪(396.6平方米)之免费使用权,自入会起至二〇五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海南台达原登记在册的会员证共991个,其中带土地使用权的会员证681个,不带土地使用权的会员证310个。标的企业对681个带土地使用权的会员证按每个会员证补偿15万元,预计将支付土地权益补偿款总计10215.00万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已实现土地权益补偿款置换别墅购房款3398.4856万元计入土地开发成本,尚余6816.5144万元高尔夫球场会员土地权益补偿款未置换,已预计负债计入开发成本。
3、截至2017年2月28日,标的企业对转让方母公司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欠款本金为人民币40200万元,贷款发放日为2016年5月20日,年利率18%,期限至2017年8月20日。(借款协议置北交所备查)利息应按照18%利率计算至挂牌日,自挂牌次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息。标的企业名下编号为琼山国用(云龙)字第3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在建工程均已抵押给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持有的标的企业65%股权均已出质给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担保上述借款本息的偿付。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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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海南省琼海市 (海南省琼海市博鳌水城金海岸大道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刘星 | 成立日期 | 1999-08-11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住宿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0000713817299T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0000010168558XU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7-03-0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转让海南台达旅业开发有限公司35%股权的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海南台达旅业开发有限公司35%股权 | |||||
转让底价 | 13686.813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缴纳4100万元交易保证金。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交易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进入网络竞价程序,该保证金将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截至2017年2月28日,标的企业对转让方母公司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欠款本金为人民币40200万元,贷款发放日为2016年5月20日,年利率18%,期限至2017年8月20日。(借款协议置交易所备查)利息应按照18%利率计算至挂牌日,自挂牌次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息。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支付剩余交易价款;(2)受让方同意其交纳至北交所的交易价款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除非受让方获得中信集团的商标使用授权,否则标的企业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中信商标;(4)同意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由标的企业用于向转让方母公司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第3条所述欠款,并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以上借款资金汇入转让方或其关联公司指定的标的企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以上借款资金后,再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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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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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100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五、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六、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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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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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