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盛华阳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
标的名称 | 苏州盛华阳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6BJ1007523 | ||
挂牌价格 | 23500万元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6-11-15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6-12-12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江苏省-苏州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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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苏州盛华阳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太湖长浮南街55号1-14幢) | |||||||
法定代表人 | 孟宪荣 | |||||||
成立时间 | 2016-09-23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会务服务;展示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等。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华油集团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5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6-09-30 | - | - | -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3312.87 | 143.53 | 3169.35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处置范围的土地、房产的证载权利人为中国华油集团公司。中国华油集团公司将上述资产由阳光酒店集团苏州太湖阳光酒店划转至苏州盛华阳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截止目前,涉及的土地、房产的尚未完成过户变更,转让方已就产权问题出具了相关说明,详见《关于产权问题的说明》。 2、本次处置范围内的土地证载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房屋证载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土地及房屋实际用于酒店经营,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5号)上述土地不得进行住宅、商业用房等开发,后续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除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外,受让方应具备独立办理相关房屋、土地权属证明过户的能力,受让方受让标的企业后,将独立承担标的企业资产过户可能产生的全部税费。 4、本次转让不涉及国有职工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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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华油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 | |||||||
法定代表人 | 周永强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543193.79018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237-X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0433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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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35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5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交易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进入竞价程序,该保证金将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5号),标的中土地资产不得进行住宅、商业用房等开发,标的后续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若未按照要求缴纳全部转让价款,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择期将转让标的再次挂牌。(3)在信息公告期间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不低于挂牌金额的存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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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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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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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受托会员 | 经纪会员名称 |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经纪会员联系人 | 李先生 | 联系电话 | 010-59982460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郭智宇 | 联系电话 | 010-66295658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陈春雷 | 联系电话 | 010-66295661 | |
交易机构传真 | 010-66295588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