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连云港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 |
方萌 |
成立时间 |
2000-04-27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0000.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72064674-X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为船舶提供码头;为旅客提供上下船设施和服务;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为船舶提供岸电;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和维修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提供国内货运代理、劳务、货物查验、熏蒸、集装箱清洗等辅助服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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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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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39.620000万元 |
-439.620000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35166.760000万元 |
145606.370000万元 |
89560.390000万元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27934.440000万元 |
147934.440000万元 |
80000.000000万元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07-31 |
|
-5733.320000万元 |
-5733.320000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238177.940000万元 |
144350.880000万元 |
93827.060000万元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9-13 |
评估基准日 |
2013-07-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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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5978.300000万元 |
5978.300000万元 |
|
长期投资 |
|
固定资产 |
57160.080000万元 |
55606.440000万元 |
|
无形资产 |
0.000000万元 |
14400.110000万元 |
|
土地使用权 |
|
其它资产 |
175039.560000万元 |
205861.190000万元 |
|
资产总计 |
238177.940000万元 |
281846.040000万元 |
|
流动负债 |
9556.880000万元 |
9556.880000万元 |
|
长期负债 |
134794.000000万元 |
134794.000000万元 |
|
负债总计 |
144350.880000万元 |
144350.880000万元 |
|
净资产 |
93827.060000万元 |
137495.160000万元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其他信息 |
公司目前处于工程在建阶段,无营业收入,公司目前利润为负值系因成本计提折旧所致。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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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75625.00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如涉及外资受让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将采取网络竞价的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之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4.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2687.5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如涉及外资受让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根据标的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和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标的公司现有股东对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原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且须在挂牌期间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递交保证金。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或未进场行权的原股东,均视为自动放弃受让。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境内外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举牌时银行存款不少于本项目挂牌价(从挂牌起始日之后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为据)。
3.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本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受让方式,但不得采取委托或者信托的方式举牌
如采用联合受让方式,则组成受让联合体的主体以两家为限,且其中每个主体均需满足受让方资格条件要求(有原股东参与的受让联合体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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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2687.5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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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419室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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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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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