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山西中冶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运城市空港新区东花园西北处 |
法定代表人 |
张孟星 |
成立时间 |
2009-11-26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7500.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69668314-4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楼销售(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房屋交易中介服务。 |
职工人数 |
24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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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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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业务无法提供 |
0.580000万元 |
0.220000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6398.590000万元 |
9453.660000万元 |
6944.930000万元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80.380000万元 |
-480.590000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5950.700000万元 |
9006.000000万元 |
6944.710000万元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05-31 |
30.000000万元 |
0.770000万元 |
0.620000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16404.370000万元 |
9458.830000万元 |
6945.550000万元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10-21 |
评估基准日 |
2013-05-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勋业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
流动资产 |
16404.370000万元 |
28267.950000万元 |
|
资产总计 |
16404.370000万元 |
28267.950000万元 |
|
流动负债 |
9458.820000万元 |
9458.830000万元 |
|
负债总计 |
9458.820000万元 |
9458.830000万元 |
|
净资产 |
6945.550000万元 |
18809.12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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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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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评估报告“特殊事项说明”,第(三)、第(四)条:
1、现场核查发现,中冶东晟房地产目前拟开发的“关公企业之家会员俱乐部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证载使用权人为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现名称: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属变更。其形成原因如下:
山西中冶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2009年11月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成立的一家拟开发位于山西省运城市“关公企业之家会员俱乐部房地产项目”的一家房地产项目公司,在项目公司尚未成立前,原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投资14950万元购买了位于运城市空港新区东花园以北,地号为:442-17-04-026;图号:I-49-(31)-42;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面积:333333.334平方米,终止日期:2077年4月12日的一宗出让土地。因购买土地时项目公司尚未成立,运城市土地管理部门按当时付款方办理了对应的土地证,土地证编号为:运(航)国用(2007)第014421704174,土地使用权人为: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山西中冶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挂牌成立,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将购买的土地注入了中冶东晟房地产公司用于“关公企业之家会员俱乐部房地产项目”开发,考虑到项目公司为二十冶的全资子公司,当时在土地注入时没有进行土地权证的变更。2010年2月,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冶东晟房地产也未进行相应的权证变更,造成评估基准日宗地的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仍是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评估中,评估人员根据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资产情况说明对土地权属情况进行了核实。截止评估基准日,待估宗地在评估基准日前已注入山西中冶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项目开发,土地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由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全额支付,且土地不存在抵押、担保等事项。
2、本次评估中,因中冶东晟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购置的在用周转材料(电子设备)的入账价值含增值税价格。本次评估中,根据被评估单位财务制度,公司在用周转材料的评估价值为包含设备增值税的价值。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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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9000.00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即人民币5700万元,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7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即人民币5700万元,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本项目及“山西中冶东晟投资有限公司52%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16792.905208万元债权”项目全部产权交易及款支付完毕之后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本项目的工商登记手续。未付清前,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6.土地、股权在转让、交易、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税费,除了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有关规定应由转让方承担的交易费用外,其余的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转让前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土地、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申请并受让本项目的同时,应递交申请受让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的“山西中冶东晟投资有限公司52%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16792.905208万元债权”。
8.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9.受让人须书面承诺在挂牌交易成功后,在办理股东变动的工商登记手续时,应一并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股东变动后的标的公司的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冶”字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人民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可分拆受让、且受让方不得以隐名委托的方式举牌。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7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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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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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