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国开元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国电海南大广坝发电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海南东方市大广坝 |
法定代表人 |
朴吉满 |
成立时间 |
1999-07-13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86922.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20164497-X |
经营范围 |
电力生产销售;电力建设、水电资源综合开发及相关业务的投资与经营;电力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检修;土方工程;农业开发(凡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
职工人数 |
30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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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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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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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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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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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8518.970000万元 |
4843.600000万元 |
3471.110000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12376.280000万元 |
17595.390000万元 |
94780.89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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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10-31 |
14305.132582万元 |
4499.819542万元 |
3236.675829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113258.707971万元 |
15928.592058万元 |
97330.1159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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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财政部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9-04 |
评估基准日 |
2012-12-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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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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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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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94780.890000万元 |
9510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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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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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所有人为海南省大广坝水电厂及海南大广坝水电有限公司,该公司后更名为国电海南大广坝发电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未进行更名。国电海南大广坝发电有限公司此次申报评估的房屋建筑物中,有12项房产,建筑面14630㎡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评估人员根据相关房屋的报建手续或国电海南大广坝发电有限公司的申报及说明资料暂将其纳入评估范围。
2、国电海南大广坝发电有限公司车辆有如下情况:
①本次评估车辆中货车、客车、轿车和摩托车共计36辆已报废处置无实物;
②车牌号为琼D62553的别克轿车车辆行驶证证载车主为东方市公安局大广坝分局,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办理变更手续;
③有19台车辆行驶证证载车主为国电海南大广坝发电有限公司驻海口办事处。
3、标的企业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及相关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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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其他信息 |
本项目标的公司除转让方外有两个股东,这两个股东明确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老股东如主张行权,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上海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受让;如转让项目形成竞价,将采用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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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0356.39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付人民币3106.917万元作为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若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若挂牌期满后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前期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支付的竞价保证金在支付完剩余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从事电力生产及清洁能源的内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接受信托或委托(含隐名委托)等方式报名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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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106.917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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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0层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8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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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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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4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