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汽车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虹晟置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上海市东大名路700号610室 |
法定代表人 |
刘冲 |
成立时间 |
2008-10-17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500.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68099102-X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 |
职工人数 |
2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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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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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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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685847万元 |
-175.685847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1868.261977万元 |
11871.767961万元 |
-3.50598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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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40.829587万元 |
-140.540022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1562.486310万元 |
11390.306447万元 |
172.179863万元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09-30 |
6.660000万元 |
-400.997603万元 |
-400.972070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11657.340697万元 |
12061.818751万元 |
-404.47805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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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5-31 |
评估基准日 |
2013-05-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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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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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11734.614981万元 |
18095.26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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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11792.719808万元 |
18153.36482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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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12017.924110万元 |
12017.924110万元 |
|
净资产 |
-225.204302万元 |
6135.44071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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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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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债权主体:本次转让的债权持有人为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涉及债权包括评估报告所体现的11917万元、48.887694万元;评估报告基准日(2013年5月31日)之后至2013年11月15日的债权151.2766万元。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
其他信息 |
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国客中心10号楼(东大名路668号)及附属的30个地下车位,国客中心10号楼证载面积为3343.38平方米,共6层,地上5层,地下1层(商铺)。目前该楼为空置状态。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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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8252.605011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本项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首期交易价款人民币1亿元(含受让方前期支付的保证金),剩余价款需在一个月内支付完毕,且受让方应当提供合法担保,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受让方需在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毕后,方可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的同时,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2.意向受让方应当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6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项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首期交易价款人民币1亿元(含受让方前期支付的保证金),剩余价款需在一个月内支付完毕,且受让方应当提供合法担保,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受让方需在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毕后,方可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3)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转让底价为18252.605011万元,其中股权作价6135.440717万元,债权作价12117.164294万元。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4.受让方须承诺在工商、税务、银行和司法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5.受让方不得以联合体方式参与举牌,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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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6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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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加枫路8号106室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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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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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5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证券时报》 |